在DoA之后,现有指令下的公告机构颁发的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是的,AIMDD / MDD证书通常在的到期日之前有效。 这适用于通知机构通常颁发的所有证书,包括EC设计检验证书,合格证书,EC型式检验证书,EC证书*质量保证体系和EC证书生产质量保证。
但是,所有在2017年5月25日之后签发的证书迟在2024年5月27日之前无效。在此日期之后,将不再有效的AIMDD / MDD证书。
是否可以在2024年5月27日之前同时获得有效的MDR和AIMDD / MDD证书?
是。
在过渡期结束后,制造商是否仍然可以投放市场/投入使用符合指令的设备?
是的,在某些条件下,可以选择继续投放市场/投入使用符合指令的设备,直到其现有证书到期为止。 这可以避免在MDR下立即需要新证书。
要使用此选项,所有现有证书必须有效(例如,QMS),设备的目的和性质不得改,并且您必须遵循新的MDR规则进行注册,监视和警惕。

法规中规定了对于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要求。
MDR
17 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复用只能在相应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且应符合MDR 的规定。任何对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再处理即复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视为复用器械的制造商,承担制造商义务,包括器械的可追溯性。但目前只有部分欧盟成员国接受器械复用并具备相应的法规规定。
MDR 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趋于加严格的监管模式,加强调持续监管和*协作的监管方式。如从监管层面自上而下确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公告机构、经济运营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从法规层面设定了成员国之间、公告机构之间及制造商与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和协作的制度及途径,从产品监管角度来讲,从产品生产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符合性评估过程中的通用基本要求、技术文件建立、上市后监管文件建立、临床证据等上市前监管要求,到符合性评估程序要求,以及上市后监管、警戒和市场监管等措施,覆盖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并规定了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UDI 及市场监管的电子系统等。
基于本版法规的医疗器械监管将很大程度上提高欧盟对医疗器械产品的要求,不论是制造商还是公告机构都将面临严格的管理,基于目前的产品分类规则,多的产品将需要执行公告机构参与的符合性评估流程,多的品种纳入了医疗器械监管。
五、关于我国审评审批制度可借鉴的思考
基于对法规的研究,在审评审批及监管过程中认为有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是整体监管的理念,产品符合性评估程序中不仅包含技术文件审评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还包含对上市后监管计划及相关警戒数据报告的审核,且上市后监管责任明确。在产品上市之前即明确了上市后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并使得上市后监管有相应的依据。
其次是持续监管的理念,关于监管评估,法规规定:公告机构应至少每隔12 月开展一次适当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相关制造商采用批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上市后监管计划,公告机构至少应每隔五年随机对制造商进行一次现场突击审核。包括对制造商经营场所的审核,必要时还包括对制造商的供应商和/ 或分包商的审核。
另外,上市后临床跟踪的规定,要求制造商主动收集和评估上市后临床数据,旨在确认器械的*有效性、识别之前未知的并监控已识别的和禁忌症、识别并分析突发风险、确有收益/ 风险的可接受性以及确定器械可能的操作不当或**标示使用以验证其预期用途是否正确。上市后临床跟踪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三,科学监管的理念体现在法规的细节规定或管理要求中。如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法规对于特殊类别产品,其符合性评估程序中分别规定了特殊要求,例如与药物一同使用的器械的认证程序、利用人类或动物源组织或细胞及其物制造器械时的认证程序等,体现特殊产品的个性化要求;对于高风险产品,欧盟法规规定了*小组的职责中包含临床前咨询的程序;对于变事项的规定,欧盟法规接近产品本身,如涉及设计或特性的改、协调标准改等,使得变事项为明确。
另外,欧盟在符合性评估过程中允许产品发生变化,相比于中国法规审评审批过程中无法变的要求,这种方式为灵活;充分利用UDI 及电子数据系统等工具, 从欧盟法规层面规定了电子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要求,从而增加器械上市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项目背景()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7 年4 月5 日签发的关于医疗器械2017/745 号法规, 修订了2001/83/EC 号指令,178/2002 号(EU)法规和1223/2009 号(EU)法规,并废除了理事会90/385/EEC 号和93/42/EEC 号指令.
MDR实施之后,在三年过渡期内仍然可以按照MDD和AIMDD申请CE证书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依据Article 120 clause2 的规定,过渡期内NB签发的CE证书继续有效。至2020年5月26日,MDR法规将*强制实施。至2022年5月26日IVDR法规将*强制实施。至2014年,MDD/ AIMD证书全部失效。
MDR新法规变化
1)扩大了应用范围
2)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3)细化了医疗器械的分类
4)完善了器械的通用*和性能要求
5)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
6)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
7)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事故对于患者意味着伤害,对于企业的生存也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因此,临床评估的设计和临床数据的收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制造商不清楚什么是欧盟法规所要求的临床评估,什么样的临床数据能满足欧盟的法规要求。
欧盟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指南主要变化
a)临床报告新的频率
b)报告编写人和评价人的
c)评价报告需要有明确的可测量的目标
d)确定技术发展水平
e)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f)比对器械
g)比对器械的数据获得
h)什么时候需要临床试验
i)风险-收益
j)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跟踪
8)提出Eudamed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9)提出器械的可追溯性(UDI)
10)对NB提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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