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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6-06   浏览数:91
    所属行业:咨询 管理咨询
    发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9.00 元/个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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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事项 预计时间
    英文版MDR及英文版IVDR定稿 2017年一月底
    英文版MDR及IVDR在成员国发布
    欧盟其他语言MDR 及IVDR在成员国发布 2017年2月中
    欧盟会正式接受MDR及IVDR 2017年3月初
    欧洲议会正式接受MDR及IVDR 2017年4月初
    MDR及IVDR正式公开发布 2017年4月底
    MDR及IVDR正式执行 2017年5月底
    MDR强制执行 2020年5月底
    IVDR强制执行 2022年5月底
    MDR CE认证
    2016年12月14日,EUDAMED(European databank for medical devices) 筹划指导会上欧盟各国对于医疗器械法规MDR及IVDR的执行进行了一轮的讨论,与会人员对于这两个法规的细节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会议对于MDR及IVDR的执行达成了如下时间表。2016年12月14日,EUDAMED(European databank for medical devices) 筹划指导会上欧盟各国对于医疗器械法规MDR及IVDR的执行进行了一轮的讨论,与会人员对于这两个法规的细节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会议对于MDR及IVDR的执行达成了如下时间表。
    口罩的MDR(2017/745)认证和医疗器械的CE认证
    过渡期将于2020年5月26日,即MDR法规的“适用日期”(DoA)结束。从那时起,MDR将完全适用。
    1.MDR适用范围
    MDR的范围已经扩大了,因此作为制造商,您必须检查您的产品组合,以确定与指令相比,是否有多的设备属于法规的范围。注意附件十六所列的产品,这些产品一旦通过载列共同规格的实施细则,就会纳入本规例。不属于本范围的产品清单见6段。
    2. 制造商的义务
    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等的义务及其关系现已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
    10条制造商应有风险管理制度(2款)和质量管理制度(9款);进行临床评估(3段);编写技术文件(4段);,并采用合格评定程序(6段)。制造商亦须对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后负责(12、13、14段)。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制度来弥补它们对有缺陷的装置造成的损害所负的财务责任(16段)。
    每个制造商应一名负责合规的人员(15条)。
    一些可植入设备的制造商必须为患者提供植入卡(18条)。
    一旦制造商完成所有这些义务,他们应一份符合性声明(19条),并在其设备上应用CE标记(20条)。
    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制造商应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的授权代表签订合同(11条)。
    授权代表(11条)、进口商(13条)和分销商(14条)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说明。
    口罩的MDR(2017/745)认证和医疗器械的CE认证
    2017 年4 月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签发了欧盟关于医疗器械2017/745 号法规(MDR,EU2017/745),5月5日,欧盟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Union) 正式发布该法规。2017 年5 月25 日,MDR 正式生效, 替代了原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主动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85/EEC)。
    MDR 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提高了对欧盟成员国的约束力,具有直接约束性,*各国转化为本国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即可落实实施。内容上,MDR 在整合原指令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了有关医疗器械认证的规范和限制,例如关于产品分类规则、器械的可追溯性、临床性能研究的规范、增加上市后的产品*性和有效性的监管等方面。MDR 共10 章123 条,并附有17 个附录。
    一、关于法规过渡期
    MDR 过渡期为3 年,共涉及四个时间点(见表1):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MDR主要变化情况介绍
    仅具有根据90/385/EEC 和93/42/EEC 指令签发的证书的器械可投放市场的前提是自MDR 适用之日起,其在设计和预期目的上无显著变化并符合新法规有关市场后监察、市场监察、警戒、经济运营商及器械注册的规定。
    通过豁免指令的形式上市,且符合新法规的器械可在2020 年5 月26 日之前投放市场。并可在2020 年5 月26 日前并通知符合新法规的符合性评估机构。公告机构可在2020 年5 月26 日前, 采用合规的符合性评估流程并按照新法规签发证书。
    对于特定Ⅲ类器械和Ⅱ b 类器械产品,在已委派必要的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小组前提下,同样可通过指令豁免在2020 年5 月26 日之前投放市场。
    法规关于公告机构的要求(正文35~50 条) 自2017 年11 月26日起适用,即公告机构在新法规发布后的六个月内即应开始进行相应的申请,符合要求后方可依据新法规开展符合性评估。
    同时法规对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和MDCG 的成立也设定了期限,要求于2017 年11 月26 日前完成。对于成员国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设定期限为2018 年5 月26 日。
    二、关于MDR 涵盖产品范围和分类规则
    法规对“医疗器械”的定义结合了90/385/EEC 和93/42/EEC 指令的范围,并有所扩大,纳入了有源植入医疗器械、软件以及植入或侵入人体的非医疗用途产品,如隐形眼镜、美容植入物、去除脂肪组织的器械、发射高强度电磁辐射进行皮肤**等操作的器械、利用磁场大脑神经元活动的器械等。对药械组合产品的描述也为具体,法规还适用于使用活性或非活性动物、人源组织或细胞的产品制造而成的器械。
    医疗器械的分类仍延续了之前的大类,即按照风险等级分为四大类:Ⅰ、Ⅱ a、Ⅱ b、Ⅲ类。但分类规则较之前有所增加,由18 条增加至22 条。具体分类规则条款情况及变化情况见下表2: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MDR主要变化情况介绍
    三、关于经济运营商各方义务
    法规在I章2条定义中提出了“经济运营商”的概念,经济运营商是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以及任何对系统或手术包类器械进行组合或消毒并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在符合法规规定情况下负责器械生产(包括组合或灭菌)、销售及上市后运营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规首先规定了制造商的义务,涵盖生产、合规、上市后监管的产品全生命周期,但法规同时规定,经销商、进口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在向市场提供以其名字、注册商标命名的医疗器械时应承担制造商相应的义务,也包括变相应器械预期用途或变其他影响其符合性的事项的情况。在上市后监管要求中,经济运营商同时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规对各方义务的描述为明确也为具体,对于制造商的要求为细化,因此新法规执行后,各方应首先明确自身职责和义务,规范有序地开展生产和市场活动,应审核确认上游供应商是否符合规定,并确认能够证明自己的下游流程符合规定,应按照对应的警戒系统的要求进行或配合事件上报,配合完成现场*纠正措施,并依据职责组织培训。
    口罩的MDR(2017/745)认证和医疗器械的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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